南寧市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標準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工作規程(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為踐行“建筑+金融”的經營理念,推動產融結合發展,打造具有建工特色的小額貸款公司,豐富公司產品結構,同時為適應集團混改后新形勢的需求和更好地開拓外部市場業務,南寧市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推出標準住房抵押貸款產品(以下簡稱“住房抵押貸”),并根據公司《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貸款業務流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一條 產品定義
住房抵押貸主要是指借款人由于短期資金周轉需要或個人、家庭合法消費,而向公司申請住房抵押的貸款。
第二條 借款主體與抵押主體
(一)借款主體
借款人為年齡在65周歲以下的自然人。
(二)抵押主體
抵押人為自然人時,可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但需符合以下條件:1.抵押人擁有2套(含)以上的住宅;2.抵押人只擁有1套住宅的,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單獨擁有1套(含)以上的住宅。
若抵押人個人和家庭只有1套住宅的,但借款人征信情況良好,工作和收入穩定,還款來源有保障,抵押物足值等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公司可酌情辦理,須報送金控公司審批。
第三條 借款用途
住房抵押貸主要用于借款人的消費或短期資金周轉,嚴禁貸款資金投入股票、期貨等業務,如有發現,可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
第四條 借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若實際借款期限不足3個月的,按3個月計收利息。
第五條 借款額度
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來確定,單筆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單筆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條
借款利率和還款方式
借款利率12%/年(含)以上。還款方式為每月付息,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或每月等額本息。
第七條 貸款發放方式
公司將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八條 風險控制措施
借款人或抵押人需配合公司辦理以下措施,方可辦理貸款業務:
(一)評估:選擇我公司入圍的評估公司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二)抵押房產;
(三)公證:借款人或抵押人需配合公司對本次貸款業務前往公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備案登記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第九條 抵押物的相關規定
公司只接受無抵押的一次抵押住宅房產。不接受商鋪、寫字樓等其他類型的房產抵押物。抵押物的房齡原則上要求30年以內。
抵押物范圍原則上為南寧市區的個人住宅類或公司法人名下的住宅;若抵押物為柳州市區或桂林市區的住宅房產的,在借款人信用情況良好,抵押物足值等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公司可酌情辦理,須報送金控公司審批;廣西其他地市的住房不予辦理。
第二章 貸款受理
第十條 自然人借款人應當向我公司提供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明等材料(具體資料詳見附件清單),公司類借款人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等資料,經業務部門對其信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綜合信用良好、實力可靠,可受理其貸款申請。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http://shixin.court.gov.cn/)上無正在被執行及失信記錄。
第十二條 若借款人的征信報告中顯示近兩年內累計超過12次逾期記錄或連續6次逾期記錄,貸款存在當前逾期情況的,業務部門原則上不予受理貸款申請,的確需要受理的,必須取得有權審批人批準。
第十三條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資料之后,貸款項目主辦人、協辦人應對貸款項目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貸款授信額度進行初審,對貸款項目進行盡職貸前調查,撰寫調查報告,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管理層。
第三章 貸款審查審批及發放
第十四條 住房抵押貸業務流程為:
第十五條 貸款審批可以按照公司《南寧市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業務流程》、《南寧市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審批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貸款項目審批通過后,借款人、抵押人應當與我公司當面簽訂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文件,并配合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抵押手續和公證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取得房產抵押他項權證和公證文書后方能發放貸款。
第四章 貸后管理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后,業務部門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十八條 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發現借款主體在經營收入、負債總額、法律訴訟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管理層,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貸資產損失。
第十九條 對于到期的貸款,經借款人申請,公司審批同意,貸款可以展期,但是展期期限視情況而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由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