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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安企業承建項目借款業務工作規程
      來源:本站  |   作者:系統管理員  |  日期:2023-04-21  |  點擊量:215

      南寧市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建安企業承建項目借款業務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為貫徹落實廣西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高質量發展要求,整合集團公司資源,創新經營模式,促進產融結合,增加清收清欠抓手,降低建設工程項目借款風險,根據集團公司《建安企業承建項目借款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項目借款管理辦法”)及南寧市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貸款業務流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一條 建安企業承建項目借款業務定義

      本規程所稱“建安企業承建項目借款”系公司根據集團公司印發的項目借款管理辦法的要求,為建設工程項目提供資金支持的信貸業務。

      第二條 項目類型

      根據當前集團公司項目承接管理模式,項目可以分為合作項目和自營項目,項目具體類型以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和建安企業書面確認為依據。

      第三條 適用本規程的項目

      本規程下的項目應滿足項目借款管理辦法關于項目準入及條件的要求,處于正常施工狀態,未開工或已停工的項目不屬于本規程所稱的項目。

      建安企業自營項目且項目大部分收益歸屬建安企業的,可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公司對本規程項下各類貸款均應在信用分析、授信調查和審查、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發放和貸后管理等環節嚴格把關。

      第二章 貸款業務基本要求

      第五條 借款主體

      借款主體可以為項目建設方、股東、實際控制人、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及項目受益人等由建安企業確認的項目管理團隊成員,項目管理團隊成員中未作為借款主體的,應盡力追加其為連帶保證人。

      第六條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支付項目工程的材料款、機械費、勞務費、稅金以及償還項目管理團隊成員拖欠建安企業借款等項目工程正常開支。

      第七條 借款期限和額度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含),公司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確定借款合理期限。

      借款額度根據工程項目實際需求和擔保措施確定,一般不超過合同價的25%,且不超過累計已完成工程量的85%與累計已收工程款兩者差額的80%。

      屬于建安企業認可的自營項目的,公司可以在建安企業承諾支持項目的信貸額度內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原則上為12%-24%/年,具體以相關貸款合同約定為準。

      第九條 放款和還款

      借款人須委托公司將貸款資金轉入建安企業的銀行賬戶,公司不得將貸款資金直接轉付至非集團內部企業賬戶。

      還款方式主要為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還本。具體以相關貸款合同約定為準。

      第三章 貸款風控措施

      第十條 借款人的征信報告中若顯示近兩年內有10次逾期或連續5次逾期現象且單次逾期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業務部門原則上不予受理貸款申請,確需受理的,必須取得有權審批人批準。

      擔保人征信情形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http://shixin.court.gov.cn/)上無被執行及失信記錄。

      擔保人征信可不受失信、被執行等情形的限制。

      第十二條 擔保措施基本要求

      公司在辦理項目借款時應以可降低項目整體資金風險為原則,通過項目借款的方式有效降低建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提供資金的相關風險。

      貸款原則上要求提供足值、有效的擔保措施。否則,須經有權審批人批準,方可提供貸款。

      第十三條 擔保措施的認定

      根據擔保措施的不同,公司在承辦貸款業務過程中可以按如下標準進行評判:

      (一)硬擔保措施

      1、土地、房產抵押,上市公司股份、城商行、農信社股權質押等。

      2、國有擔保公司、上市公司、央企、大型國企等提供連帶保證。

      3、應付款方為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含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且經確權的應收賬款質押或應付款方為央企、地方國企、大型上市公司等非集團公司企業且經確權的應收賬款質押。

      上述擔保措施下的市場價值大于借款本金的,可認定為足值擔保。

      (二)軟擔保措施

      1、自然人保證

      自然人保證必須為連帶責任保證。參與“集團公司職工持股計劃”的領導或職工提供連帶保證的,其擔保額度不超過實際出資股權對價款金額3倍;集團公司其他員工的擔保額度不超過年均收入2倍。

      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的擔保額度不超過其年均收入的2倍,其他自然人的擔保額度控制在年均收入1倍以內。

      若擔保措施僅為自然人保證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0萬元。

      2、應收賬款質押

      應付款方為集團公司內部企業雖未確權但與公司簽署監管協議的,則按合同已發生未結算金額的5%-10%計算擔保額度,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其他擔保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公司的連帶保證、股權質押、設備抵押、林權抵押、房屋買賣備案登記、在建工程抵押等非典型擔保措施依據具體情形而定。

      公司在承辦項目借款時應采取軟硬結合、多種擔保措施相互組合綜合設定,以滿足降低項目整體風險和順利開展項目借款的雙重要求。

      第十四條 擔保額度

      上述擔保措施可累加、組合,公司結合可變現性及市場價值等因素評估擔保足值程度。貸款業務的具體擔保額度、足值程度以及擔保措施的認定應由公司根據項目類型、回款狀況、建安企業態度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建安企業提供資金的自營項目,一般硬擔保措施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屬建安企業提供資金的合作項目,一般硬擔保比例不低于40%,軟擔保比例不低于60%。

      (三)屬自有資金的自營項目的,一般硬擔保比例不低于60%,軟擔保比例不低于50%。

      (四)屬自有資金的合作項目的,硬擔保比例不低于100%。

      針對建安企業提供資金的業務,在設定擔保前應征求資金方的意見,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綜合設定。

      第四章 貸款承辦流程

      第十五條 公司應按照項目借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權限,及時完成盡調、審查、審批、報批及報備等相關程序。

      具體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如下圖: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當向公司業務部門提交貸款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相應貸款資料(詳見附件)。

      經業務部門對其信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綜合信用良好、實力可靠,可受理貸款申請。

      第十七條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資料后,貸款項目主辦人、協辦人應對貸款項目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貸款授信額度進行初審,對借款人及項目進行盡職貸前調查,撰寫調查報告,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領導班子會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批。

      第十八條 公司審批通過后,應及時按照項目借款管理辦法的要求,由公司風險管理部將貸款資料及盡調報告、決議文件等相關資料匯總,報公司綜合業務部,再由綜合業務部上報金控公司審批或備案。

      金控公司召開風控會或領導班子會對貸款項目進行審議的,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答疑解惑,業務承辦部門予以協助。

      貸款項目需報請集團公司審批的,按照金控公司要求辦理,公司風險管理部和業務承辦部門應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發放貸款前,業務部門應依照公司信貸業務流程嚴格審查,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貸款支持的工程項目具備完善的立項、規劃、許可手續,提供的服務勞務、租賃設備等合法、有效、真實,相關方沒有爭議和糾紛。

      (二)建安企業及業主方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商業信譽,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三)借款人、保證人及抵(質)押人的行為屬于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十條 在完成資料收集、貸前調查、審查審批后,借款人應當在公司業務承辦人員協助下面簽貸款、保證合同、借據等文件,按公司要求落實擔保措施、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按照公司、金控公司等相關流程完成放款。

      第五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一條 業務部門應按照本公司貸后管理的有關要求,定期對客戶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項目建設情況以及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貸后檢查,及時跟蹤以下事項:

      (一)項目部及相關受益人的重大經營決策和經濟活動,有無違反當地相關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工程項目實際建設施工情況及工程結算款項的支付情況。

      業務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就借款人、項目進度等情況與建安企業對接,互通信息,保證借款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公司信貸管理部門應及時就貸后事項進行監督管理,重點關注貸款用途、貸款檔案、貸后管理頻率、記錄、持續關注借款人信用以及貸款到期日、保證期間等重要事項。

      信貸管理部門應及時就貸款業務發現的問題向業務承辦部門發出提醒、警示并向分管領導報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發現項目存在經營收入、負債總額、法律訴訟、施工安全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情況,業務部門主辦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業務部門負責人,并同時報告風險管理部門和公司管理層,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防止信貸資產產生不良損失。

      第二十四條 貸款發生逾期后,公司根據資金來源及時就逾期貸款制定清收策略、決策,并按該貸款原審批程序予以報請金控公司或集團公司。

      屬建安企業提供的逾期項目需要提起訴訟(仲裁)的,公司應當在建安企業的指導下進行訴訟;屬公司自有資金的按公司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貸款業務參與人員應遵守公司、金控公司及集團公司等相關廉潔自律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借款人、保證人等收受報酬、回扣、禮品等。違反廉潔從業要求的,一經發現公司可進行批評、警告、降級直至開除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業務承辦人員需進行域外項目盡調時,應按公司相關要求進行出差報備處理。所需差旅費用按照項目借款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分擔。差旅費標準不得超過集團公司和金控公司的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及附件(詳見《建安企業承建項目借款操作規程附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依照《建安企業承建項目借款管理辦法(試行)》及公司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南寧市大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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